2013年3月开始生效,欧盟针对木材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对经营者和贸易商开始实施,目的是为了防止非法木材进入到欧盟市场。
EUTR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及木制产品的企业承担一种义务,即木材不能来自非法采伐的森林,这包括实施用于收集供应木材或木制品来源信息的尽责调查系统、源自非法途径的木材及木制品的风险评估,以及缓解非法采伐的木材及制品进入供应链的风险。
EUTR欧盟木材法规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欧盟木材法规基本要求;
(2)认证计划的作用;
(3)怎样强制实施欧盟木材法规;
(4)实施这个法规的时间表。
法规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及木制产品的企业承担一种义务,即木材不是来自非法采伐的森林。它还对欧盟内部的从事这些产品贸易的机构提出了要求,这些产品包括的门类十分广泛,只有一些明显是循环利用项目及其材料的情况例外。
EUTR欧盟木材法规认证条件:
该法规的基本要求为,对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制品的第一个订(供)货人(定义为“运营人”)实行“尽责调查”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来源于“非法采伐”木材制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风险。但是,在欧盟内部采购的贸易商并不要求进行“尽责调查”,不过必须保存从其它机构运输过来的记录。
为了符合欧盟木材法规,要求每一个运营者执行记录制度,进行“尽责调查”。这可以是他们自己已经建立的制度,或者是由第三方制定的制度。所有相关的记录必须保存5年,如果需要的话还必须提供合格的证据。但是向一般公共部门和最终消费者的销售记录不属于该项法规规定的范围。
EUTR欧盟木材法规认证周期:
EUTR欧盟木材法规认证一般需要3个月时间。
EUTR欧盟木材法规认证程序:
营运商(首次投放木材或木材产品到欧盟市场者)必须根据既定程序及措施实行尽责审查,减低投放非法砍伐木材到欧盟市场的风险。营运商必须就其投放到欧盟市场的木材或木材产品提供以下资料:
●产品说明,如商号名称和产品种类,以及树木品种名称。
●木材采伐国家或地区及伐木特许区。
●木材的体积、重量或数量。
●向营运商供应木材的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
●获营运商供应木材的贸易商的名称及地址。
●显示木材及木材产品符合适用法例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营运商须自行完成尽责审查或通过监察机构提供的机制进行尽责审查,但这些监察机构必须符合欧盟《木材法规》第八条的规定。再者,第363/2012号及第607/2012号法规提供了更详细指引,说明确认监察机构及尽责审查机制的程序规则。
此外,供应链内的贸易商(销售或购买木材的任何人或公司,这些木材已投放到欧盟市场)必须公开身份,让当局可以识别:如供应木材及木材产品的营运商或贸易商,以及获供应木材的贸易商。营运商须保留这些资料5年,以供成员国机构查阅。
欧盟《木材法规》也订明必须订立严格的违规罚则,而罚则必须有效、适度及具劝阻性质。例如,罚款金额必须与环境受破坏的程度、相关木材产品的价值,以及所造成的税收和经济损失相符。罚则旨在取回从非法砍伐木材所得的经济利益。其他罚则包括充公相关的木材及木材产品,以及即时禁止参与木材及木材产品贸易。
EUTR欧盟木材法规认证益处:
1、满足欧美澳相关木材法规要求;
2、确保充满自信地在全球范围内交易;
3、追踪森林、木材和木制品;